第三章 消费税法
第三节 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
【内容导航】:
(一)销售额的确定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三章消费税法第三节计税依据的内容。
【知识点】:从价计征
(一)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的基本内容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 延期付款利息) 和手续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内。同时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收费也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2.包装物的计税问题(与教材58页增值税包装物押金规定一致)
包装物计税规则见下图: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计算消费税的价格中如含有增值税税金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以及价外费用)÷(1+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税率为17%;增值税征收率为3%。
【初步结论】一般情况下,从价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的销售额是同一个数字。
【相关链接】消费税与增值税同时对货物征收,但两者之间与价格的关系是不同的。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增值税的价格中不应包括增值税税金;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算消费税的价格中是包括消费税税金的。我们通常所说的“不含税价”只是不含增值税,并不意味着不含消费税。
从量计征
【内容导航】:
(一)从量计征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三章消费税法第三节计税依据的内容。
【知识点】:从量计征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特别提示】黄酒、啤酒以吨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成品油以升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卷烟的从量计税部分是以支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白酒从量计税部分是以500克或500毫升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P139有从量税计量单位的换算公式。
啤酒、黄酒从量计征消费税,包装物押金只影响啤酒类别和税率的适用状况,不直接影响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内容导航】:
(一)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三章消费税法第三节计税依据的内容。
【知识点】: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只有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这里的销售额是不含增值税的)
关注"566注册会计师"微信,第一时间获取最新资讯、试题、内部资料等信息!
注册会计师题库【手机题库下载】| 微信搜索"566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QQ群: |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