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计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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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计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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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四章营业税法第四节应纳税额计算与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的内容。
【知识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计算规定
(1)贷款业务指金融机构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贷款业务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2)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提示】
1.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买入价,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2.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正负差可以在同一年度内跨类相抵。但年末负差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3)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
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全部收入。
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保险业
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为营业额。
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
娱乐业营业税的计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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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娱乐业营业税的计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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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娱乐业营业税的计算规定
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娱乐业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5%~20%幅度内确定。
服务业营业税的计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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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业营业税的计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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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服务业营业税的计算规定
服务业一般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
几个重要特殊规定:
(1)代理业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实际收到的报酬。
(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4)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的计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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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的计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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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的计算规定
目前本税目的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相关链接】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中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按照“研发和技术服务”征收增值税,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商标权的业务活动,按“文化创意服务”征收增值税。
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特别提示】转让受让或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差额计税。
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计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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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计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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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计算规定
1.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单位和个人销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提示】销售不动产的来源是购置或抵债得来的,才差额计税。若是自行建造的不动产,转让时全额计税。
3.自2011年9月1日起,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4.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归纳】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的个人转让房屋的营业税规定一览:
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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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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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三)兼营的行为特点和税务处理原则
【归纳】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原则:
兼营同税种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税率从高。
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核定纳税。
(二)混合销售行为特点和税务处理原则
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货物销售与营业税应税劳务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和因果关系。
混合销售行为的一般处理规则(一般)——主营业务的税种性质确定适用的税种。
混合销售行为的特殊处理规则(列举)——按照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纳税的原则处理(与兼营原则相同)。如: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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