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营业税法
第五节 税收优惠
营业税的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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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的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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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四章营业税法第五节税收优惠的内容。
【知识点】:营业税的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
依据财税【2013】52号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征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营业额包括免税项目的营业额。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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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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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三章消费税法第五节征收管理的内容。
【知识点】: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相关链接】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消费税的特有规定之外,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一致。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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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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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三章消费税法第五节征收管理的内容。
【知识点】: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相关链接】消费税纳税期限的基本规定与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一致。
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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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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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三章消费税法第五节征收管理的内容。
【知识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委托个人加工以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相关链接】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相关链接】卷烟批发企业的纳税地点比较特殊,应在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P133
5.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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