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关税法
第五节征收管理
关税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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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税的申报
2.关税的缴纳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六章关税法第五节征收管理的内容。
【知识点】:关税的缴纳
1.关税的申报:
进口货物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出口货物应自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关税的缴纳:纳税人应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关税。
关税的延期纳税--海关总署批准,最长延期6个月。
关税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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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关税滞纳金
2.强制征收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六章关税法第五节征收管理的内容。
【知识点】:关税的强制执行
1.征收关税滞纳金。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滞纳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具体计算公式为: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例(0.5‰)×滞纳天数
2.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关税的退还、补征和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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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税的退还、补征和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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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六章关税法第五节征收管理的内容。
【知识点】:关税的退还、补征和追征
情况 |
关税规定 |
溢征 |
海关发现应立即退回;纳税人发现自纳税之日起1年内书面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补征 |
海关发现自缴纳税款或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补征 |
追征 |
自纳税人应纳税之日起3年内追征,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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