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关税法
第六节船舶吨税
征税范围、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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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税范围、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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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六章关税法第六节船舶吨税的内容。
【知识点】:征税范围、税率
要素 |
规定 | |
征税范围 |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缴纳船舶吨税 | |
税率 |
优惠税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税船舶; (2)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 |
普通税率 |
除了适用优惠税率的船舶之外的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
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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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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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六章关税法第六节船舶吨税的内容。
【知识点】:应纳税额的计算
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净吨位,是指由船籍国(地区)政府授权签发的船舶吨位证明书上标明的净吨位。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定额税率(元)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
应税船舶负责人申领吨税执照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
1.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2.船舶吨位证明。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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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优惠
(二)延期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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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税收优惠
(一)直接优惠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9.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上述5~8项优惠,应当提供海事部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或者卫生检疫部门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申明免税理由。
(二)延期优惠
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1.避难、防疫隔离、修理,并不上下客货。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3.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向海关申报纳税。
上述船舶,应当提供海事部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或者卫生检疫部门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申明延长吨税执照期限的依据和理由。
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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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机关
2.纳税期限
3.纳税担保
4.领取吨税执照后船舶变化的处理
5.执照毁损或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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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六章关税法第六节船舶吨税的内容。
【知识点】:征收管理
1.征收机关
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
2.纳税期限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3.纳税担保
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下列财产、权利可以用于担保:
(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3)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4.领取吨税执照后船舶变化的处理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导致净吨位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应税船舶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舶经过修理的证明文件。
因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应税船舶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籍改变的证明文件。
5.执照毁损或遗失
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发照海关书面申请核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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