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
(1)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列举专用设备抵价税合计数;
(2)非初次购买及非列举的设备只抵税,不抵价;
(3)支付的技术维护费不强调初次,但要求是2011年12月1日之后缴纳的(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
【特别提示1】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与税控收款机不是等同概念。可抵价税合计数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还包括分开票机。
【特别提示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价税合计)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价税合计数抵税后,该发票不能重复再次抵扣进项税额。
即:用税收优惠的方式体现价税合计抵减应纳税额;不能再从销项税额中重复抵扣进项税。
【基本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只有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其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才能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用途确定可汇总的进项税
用于“营改增”项目的进项税参与汇总;用于非“营改增”项目的进项税不得汇总。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总机构汇总应缴纳的增值税为汇总的销项税额-汇总的进项税额-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1.税收保全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2.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3.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①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②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期限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内。
4.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5.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6.税收保全措施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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