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
1.混合销售:对于纳税人从事业务,如果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从属与另一项业务,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1)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2)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3)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2.兼营行为: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在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二个“两”。
(1)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知识点:减免征营业税项目
(一)建筑业:
1.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2.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收营业税。
(二)金融保险业:
1.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1年以上(包括1年期)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健康保险。
2.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3.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营业税。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5.金融机构(资金)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6.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7.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作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对社保基金理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9.对QFⅡ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10.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1.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12.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以及依法从撤销和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免征营业税。
13.新: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指定收入免征营业税。
14.新增:关于沪港通买卖股票的营业税免税项目(财税〔2014〕81号):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
(2)对内地单位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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