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化体育业:
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服务业:
1.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
2.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
3.对在京外国商会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会费以外各种名目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4.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5.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劳务,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7.新增: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
8.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提供的下列劳务,免征营业税。(1)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2)外派海员劳务。(3)对外劳务合作。
9.新增: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下列服务免征营业税:
①文物、遗址等的修复保护服务;
②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
(五)不动产租赁
1.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价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以3%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营业税。
2.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
3.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4.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六)不动产转让
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2.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的规定。
3.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包括:直系亲属赠予、离婚析产、继承、遗产处分。
4.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5.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时,出售、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出售、转让债权或将其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不征收营业税;销售、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
6.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7.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
知识点:营业额的其他规定
1.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2.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3.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4.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5.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8.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相关规定可以扣除部分金额后确定营业额的,其扣除的金额应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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