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纳税抵押
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对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一)可以抵押的财产(共5项)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二)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土地使用权,上述抵押范围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可作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抵押。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8.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财产。
知识点: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中的权利主要有: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查核存款账户权。
1.查账权:
因检查需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2.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但不得进入纳税人生活区进行检查。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
6.查核存款账户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案人员的储蓄存款。
其他:
(1)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3)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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