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劳务所得
包括独立个人劳务和非独立个人劳务两个方面。
(1)独立个人劳务
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除非:①该居民个人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②该居民个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
“专业性劳务”一语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2)非独立个人劳务
个人以受雇身份(雇员)从事劳务活动取得所得的征税原则,即一般情况下缔约国一方居民因雇佣关系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应在居民国征税,也就是说,新加坡居民在新加坡受雇取得的报酬应仅在新加坡纳税。但在中国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中国可以征税。
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①收款人在有关历年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
②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③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在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受雇个人不构成在劳务发生国的纳税义务。
新加坡居民以雇员的身份在中国从事活动,只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获得的报酬就可以在中国征税:
①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中国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不含)。在计算天数时,该人员中途离境包括在签证有效期内离境又入境,应准予扣除离境的天数。计算实际停留天数应包括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天数,包括抵、离日当日等不足一天的任何天数及周末、节假日。如果计算达到183天的这十二个月跨两个年度,则中国可就该人员在这两个年度中在中国的实际停留日的所得征税。
②该项报酬由中国雇主支付或代表中国雇主支付。
知识点:纳税申报管理
办理纳税申报的主体
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取得临时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享有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申报的内容
在各种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税款报告中体现
纳税申报的方式
(1)直接申报;(2)邮寄申报;(3)数据电文
除上述方式外,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特殊纳税申报方式规定
(1)邮寄申报,应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作为实际申报日期
(2)数据电文方式申报,其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知识点:违法的税种行为
骗税
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抗税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
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触及刑法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欠税
①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这里涉及税务机关未批准延期纳税的情况下,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但纳税人逾期未缴的情况)
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的,除采用强制措施追缴以外,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虚假申报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进行申报
纳税人不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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