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纳税担保概念
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纳税保证人
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纳税担保范围
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
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
纳税保证
是指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税务机关认可的,保证成立;税务机关不认可的,保证不成立
纳税抵押
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对《纳税担保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纳税质押
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知识点: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即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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