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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高频考点(1)

来源:考试吧 2016-01-06 11:39:50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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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税法的目标

  一、税收与现代国家治理

  区别税收――税法――税制: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人的一种形式。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税收的内涵――从税收分配关系本质、国家税权和税收目标三方面把握:

  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利,它有别于按要素进行的分配

  这是我国税收理论界长期以来的主流认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税收理论界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用交换说更能说明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新增)

  税收相当于一种价格,公民和法人与政府应该具有某种等价交换的关系,国家行使请求权的同时,负有向纳税人提供高质有效的公共产品的义务;从纳税人这方面来讲,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同时,也依法负有纳税的义务。在这种等价交换中,税收体系了一种平等性,即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对等和平等。(新增)

  3.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现代国家治理”的理念,也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现代财政活动基本上由收入阶段(征税为主)、支出阶段(预算)、收支划分(财税体制)等几大部分组成,税收是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

  税收已经不仅仅纯粹是经济领域的问题,而是政治领域、社会领域的大问题。

  税收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主要有:(1)为国家治理提供最基本的财力保障;(2)税收是确保经济效率、政治稳定、政权稳固、不同层次政府正常运行的重要工具;(3)税收是促进现代市场体系构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4)税收是促进依法治国,促进法治社会建立,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载体;(5)税收是国际经济和政治交往中的重要政策工具,也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二、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

  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各税种的法律法规以及为了保证这些税法得以实施的税收征管制度和税收管理体制。

  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

  (1)从法律性质上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以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这一特点是由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特点所决定的。

  (2)税法具有综合性,它是由一系列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度组成的体系,其内容涉及课税的基本原则、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这一特点是由税收制度所调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税法的核心要义:

  片面强调国家税收收入或纳税人权利都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如果国家征收不到充足的税款,就无法履行其公共服务的职能,无法提供公共产品,最终也不利于保障纳税人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法的核心在于,兼顾和平衡纳税人权利,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稳步增长的同时,也保证对纳税人权利的有效保护,这是税法的核心要义。

  三、税法的目标

  1.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提供法律保障。

  2.为国家调控宏观经济提供一种经济法律手段。

  3.维护和促进现代市场经济秩序。

  4.规范税务机关合法征税,有效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为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提供可靠保证。

  知识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销项税=销售额×税率,或销项税=组价×税率

  对于用简易征收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增值税

  1.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界定

  (1)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

  总的原则:销项税额的确定不得滞后,具体参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2)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界定。

  总的原则是:进项税额的抵扣不得提前。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现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营改增”也规定: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3.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1)进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回或折让而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按规定扣减,造成进项税额虚增,不纳或少纳增值税的,属于偷税行为,按偷税予以处罚。

  “营改增”也规定: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冲减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4.一般纳税人注销时进项税额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5.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

  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具体规定如下:

  (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2)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增值税法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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