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即价外收入)。
价外费用常见的有: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上述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税。
但上述价外费用不包括以下费用: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③符合规定条件的代垫运费;④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⑤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1)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三种折扣:
①折扣销售(会计称之为商业折扣):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②销售折扣(会计称之为现金折扣):销售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③销售折让:销售折让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
(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
以旧换新销售,是纳税人在销售过程中,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并以折价款部分冲减货物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3)还本销售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
税法规定: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以新产品的市场售价作为计税依据。
(4)以物易物
税法规定: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取得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进项税。
(5)包装物押金
①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超过12个月)并入销售额征税。
应纳增值税=逾期押金÷(1+税率)×税率(税率为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
押金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并入销售额征税时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③对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啤酒、黄酒押金按是否逾期处理。
(6)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7)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8)融资租赁企业
①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10)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11)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3)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由于视同销售没有售价,所以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注意这里是有顺序的,做题时不是所有都适用组价的,一定要按照顺序来选择价格。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价中还应加上消费税税额,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对于不涉及从价计征消费税的货物来说,成本利润率一律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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