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也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认定标准一般规定
1.销售规模的金额标准
除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归纳】
无资格、新业务――500万标准;
无资格、老业务――50万元、80万元标准;
有资格(老业务)、新业务――不需重新认定;
无资格、兼有新老业务――分别计算销售额、分别适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2.年销售额的范围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上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3.核算标准
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即: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等),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例外规定
1.不能认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即自然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2.选择认定――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特别提示】选择认定规则与第二章原认定规则有差异。
【选择认定规则的差异辨析】
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执行“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认定规定。
2.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执行“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认定规定。
3.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其他相同规定: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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