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营改增应税服务基本范围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一)交通运输业――11%的税率
1.陆路运输服务
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2014年之前不包括铁路运输。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2.水路运输服务
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3.航空运输服务
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相关链接】光租、干租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4.管道运输服务
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6%或17%的税率
1.研发和技术服务――6%的税率
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提示】其中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2.信息技术服务――6%的税率
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6%的税率
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提示】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注意辨析】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知识产权服务;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技术转让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6%的税率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注意】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的税率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提示】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相关链接】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6%的税率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注意】鉴证服务,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代理记账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7.广播影视服务――6%的税率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知识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分类与认定
“营改增”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也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示】这部分内容在学习过程中要采用对比理解记忆的方法,与第二章纳税人划分标准相关政策对比理解记忆。
(一)认定标准一般规定
1.销售规模的金额标准
除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相关链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50万元(生产、劳务为主)、80万元(批发、零售为主)。
【归纳】
无资格、新业务――500万标准;
无资格、老业务――50万元、80万元标准;
有资格(老业务)、新业务――不需重新认定;
无资格、兼有新老业务――分别计算销售额、分别适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2.年销售额的范围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上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3.核算标准
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即: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等),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例外规定
1.不能认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即自然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2.选择认定――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特别提示】选择认定规则与第二章原认定规则有差异。
【选择认定规则的差异辨析】
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执行“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认定规定。
2.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执行“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认定规定。
3.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其他相同规定: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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