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个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一)各税目费用扣除:
(二)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只是针对工资、薪金所得
1.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纳税人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1)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3)华侨、港澳台同胞。
2.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每月减除4800元
(三)每次收入的确定
有七个应税所得项目明确规定按次计算征税
1.劳务报酬所得: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可分为: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个人公益捐赠: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资助:
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全额在下月或下次或当年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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