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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也称划拨定价,即交易各方之间确定的交易价格,它通常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所确定的价格,这种内部交易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
一、关联方的关联申报
1.关联关系判定: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注意一些比例,如(教材P445,8项)
(1)股权控制比例25%: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借贷资金控制比例50%: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管理层控制比例:一方50%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等。
2.关联交易类型
(1)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
(2)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3)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4)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査、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 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3.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二、同期资料管理
1.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3.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三、转让定价方法管理
(一)转让定价方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一般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2.再销售价格法: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 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该方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
3.成本加成法
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4.交易净利润法
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
5.利润分割法
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
(二)转让定价方法管理
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
在跟踪管理期内,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跟踪年度的同期资料。
四、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1.预约定价安排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
2.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3.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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