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注意:A:(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其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1)-(3)项的运费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
(5)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B: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3.进项税额的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有两种情形:
(1)以票抵扣的进项税转出:例如购买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税额17万元,计入成本的金额是100万元,这100万元也是计算增值税的依据。所以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直接用100×17%即可。
(2)计算抵扣的进项税转出,包括免税农产品,收购免税农产品计入成本的是收购金额×(1-13%),所以在得知成本的情况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要还原为原来支付的农产品收购金额,即成本/(1-13%),然后再乘以相应扣除率计算进项税转出。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销项税=销售额×税率,或销项税=组价×税率
对于用简易征收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增值税
1.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界定
(1)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
总的原则:销项税额的确定不得滞后,具体参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2)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界定。
总的原则是:进项税额的抵扣不得提前。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现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营改增”也规定: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3.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1)进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回或折让而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按规定扣减,造成进项税额虚增,不纳或少纳增值税的,属于偷税行为,按偷税予以处罚。
“营改增”也规定: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冲减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4.一般纳税人注销时进项税额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5.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
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具体规定如下:
(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2)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增值税法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该知识点为新增内容,具体可以参见教材68页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题库【手机题库下载】| 微信搜索"566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QQ群: |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