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等,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①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②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提示】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关于货运专票开具问题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票;提供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得使用货运专票。
(5)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②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4.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开票有误的处理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情形 |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申请人 |
手续 |
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 |
购买方 |
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 |
购买方 | |
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 |
销售方 | |
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 |
销售方 | |
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 |
购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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