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二、征税范围的界定
按以下三个标准来判断是否属应计征土地增值税:
标准之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国家所有
①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土地增值税;
②转让集体所有制土地,应先在有关部门办理(或补办)土地使用或出让手续,使之变为国家所有才可转让,再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③自行转让集体土地是一种违法行为。
标准之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①转让土地使用权征税(二级市场),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征(一级市场);
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者在政府垄断的土地一级市场通过支付土地出让金,获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土地二级市场将土地再转让的行为。
②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也不征。
标准之三: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取得收入的征,房地产产权虽变更但未取得收入的不征。
总之,无论是单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是房屋产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只要取得收入,均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三、若干具体情况的判定
1、出售: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税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征税
(3)存量房地产买卖。
2、继承、赠予:
(1)继承不征税(无收入);
(2)赠予:
a、属公益性赠予、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税;
b、非公益性赠予征税;
3、出租不征税(无权属转移):不征税
4、房地产抵押:
(1)抵押期内不征税;
(2)抵押期满:
a、偿还债务本息收回房地产不征税;
b、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收土地增值税。
5、房地产交换:单位之间换房,征税;个人之间互换自住房免征。
6、以房地产投资、联营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不征税;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税。
7、合作建房建成后自用不征税;建成后转让征税。
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暂免征税。
9、代建房不征税(无权属转移):不征税。
10、房地产重新评估不征(无权属转移、无收入):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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