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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增值税;如果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土地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如下:
(1)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
(2)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税;
(3)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税。
[典型例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土地增值税免税范围的有(ABD)。
A.房产所有人将房产赠与直系亲属
B.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C.个人因工作调动而转让购买满5年的经营性房产
D.因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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