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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转让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什么时候用税率,什么时候依照征收率3%减按2%征收?
【回答】
应税行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
用过的物品固定资产
①按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再转让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税率一般为17%
低税率范围的农机等为13%
②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再转让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其他物品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税率为17%或13%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销售自己没有使用过的物品
货物(有形
动产)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税率为17%或13%
特殊情况下,按简易办法计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
÷(1+3%)×3%
经营旧货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
÷(1+3%)×2%
【提示1】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2】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除小汽车、摩托车、游艇),购进时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使用后销售的,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的就是销项税额;2009年1月1日之前购进的,购进时不能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使用后再销售的,采用简易计税办法;
2013年8月1日以后购进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购进时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使用后销售的,计算的就是销项税额;2013年8月1日之前购进的,购进时不能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使用后再销售,采用简易计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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