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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十)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掌握:四类人、四块所得、四个公式
注意:上述规定只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1.无住所外籍人士的分类:四类人
无住所外籍人士 |
居住时间 | |
非居民纳税人 |
T≤90(183)天 | |
90(183)<T<一年 | ||
居民纳税人 |
一年≤T≤五年 | |
T>五年 | ||
非居民纳税人 |
短非 |
T≤90(183)天 |
长非 |
90(183)<T <一年 | |
居民纳税人 |
短居 |
一年≤T≤五年 |
长居 |
T>五年 |
2.外籍人士的所得分四块:
来源地 支付地 |
境内所得 |
境外所得 |
境内支付 |
境内所得、境内支付 |
境外所得、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内所得、境外支付 |
境外所得、境外支付 |
3.两个规则:“5年规则”和“90天规则”
【解释】“5年规则”
在境内居住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不满5年的个人
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全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种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哪一部分不用交税?
“五年规则”:
来源地 支付地 |
境内所得 |
境外所得 |
境内支付 |
境内所得、境内支付 |
境外所得、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内所得、境外支付 |
免税 |
【解释】“90天规则”
在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183日(税收协定)的个人;
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且不是由该雇主设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税,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问题:哪一部分不用交税?
“90天规则”
来源地 支付地 |
境内所得 |
境外所得 |
境内支付 |
境内所得、境内支付 |
不征 |
境外支付 |
免税 |
4.哪类人就哪块所得纳税
无住所的外籍人士分成四类人
无住所的外籍人士四块所得
哪类人,就哪块所得征税??
(1)不超过90日或183日(税收协定)的个人:
来源地 支付地 |
境内所得 |
境外所得 |
境内支付 |
境内所得、境内支付 |
不征 |
境外支付 |
免税 |
(2)境内居住90(183)<t<一年的个人:< p="">
来源地 支付地 |
境内所得 |
境外所得 |
境内支付 |
境内所得、境内支付 |
不征 |
境外支付 |
境内所得、境外支付 |
(3)境内居住一年<t<五年的个人:< p="">
来源地 支付地 |
境内所得 |
境外所得 |
境内支付 |
境内所得、境内支付 |
境外所得、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内所得、境外支付 |
免税 |
(4)境内居住时间T>五年的个人:
来源地 支付地 |
境内所得 |
境外所得 |
境内支付 |
境内所得、境内支付 |
境外所得、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内所得、境外支付 |
境外所得、境外支付 |
【解释】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的个人实际的涉税管理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境内居住满5年的,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个人从第6年起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就其境内、境外所得申报纳税;
如该个人在第6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税法相关规定确定纳税义务,仅就其境内所得境内支付部分交税。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5年期限。
(实质是6年,第6年很关键)
居住时间 |
在中国境内工作 |
在中国境外工作 |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
T≤90(183)天 |
征 |
免税 |
不征 |
不征 |
90(183)天<T<一年 |
征 |
征 |
不征 |
不征 |
一年≤ T ≤五年 |
征 |
征 |
征 |
免税 |
T>五年 |
征 |
征 |
征 |
征 |
【案例】美国人玛丽被派到中国工作,每月该玛丽女士取得来自中国境外的所得折合人民币25000元,其中中国境内公司负担10000元;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为40000元人民币,其中美国的派遣公司负担12000元。
①若一个纳税年度内玛丽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不超过90日或183日(税收协定),应就哪些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若一个纳税年度内玛丽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超过90日或183日(税收协定)但不满1年,每月应就哪些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若玛丽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满1年但不超过5年,每月应就哪些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④若玛丽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超过5年,每月应就哪些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①若一个纳税年度内玛丽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不超过90日或183日(税收协定),应就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内公司负担的部分28000元(40000-12000)纳税。
②若一个纳税年度内玛丽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超过90日或183日但不满1年,每月应就全部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40000元纳税。
③若玛丽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满1年但不超过5年,每月应就全部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加来源境外、境内公司负担部分50000元(40000+10000)纳税。
④若玛丽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超过5年,每月应就全部境内外的所得72000元(40000+25000)纳税。
5.无住所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先税后分)
(1)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183日(税收协定)的个人:
(2)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税收协定),但不满1年的个人: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案例】美国居民罗伯特先生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自2015年1-10月都在中国境内居住,取得由中国境内外资企业支付的月工薪2万元人民币,美国公司每月支付的工薪折合人民币1万元。6月份回美国工作10日,计算罗伯特先生2015年6月份应就其工薪在中国缴纳多少元个人所得税?
【答案】2015年6月份应缴个人所得税=[(20000+10000–4800)×25%-1005]×20÷30=3530(元)。
(3)在境内居住满1年,但不超过5年的个人: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4)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
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题·单选题】韩国居民崔先生受其供职的境外公司委派,来华从事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在华停留60天,期间取得境外公司支付的工资40000元,取得中国体育彩票中奖收入20000元。崔先生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
A.4000元
B.5590元
C.9590元
D.11805元
【答案】A
【解析】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我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境内所得境外支付部分免税,应纳税额=20000×20%=4000元。
6.对外籍高管的征税规定
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等),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无住所个人工薪所得在中国境内居住0-90/183天及90/183-365天情况下的计税规定,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可按上述规定确定其纳税义务。
对外籍高管的征税规定(了解)
居住时间 |
在中国境内工作 |
在中国境外工作 |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
T≤90(183)天 |
征 |
免税 |
征 |
不征 |
90(183)<T<一年 |
征 |
征 |
征 |
不征 |
一年≤T≤五年 |
征 |
征 |
征 |
免税 |
T>五年 |
征 |
征 |
征 |
征 |
(1)T≤90(183)天的高管
(2)90(183)<t<五年高管< p="">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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