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法
一、房产税法税率、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法 |
税额计算公式 |
从价计征 |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
从租计征 |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为4%) |
【解释】地下建筑物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应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应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3.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二、税收优惠
减免税基本规定(结合计算题目)
(一)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解释】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3.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三、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用途变化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
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
2.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
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 |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
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5.购置存量房 |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
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商品房 |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
(二)纳税期限——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
(三)纳税地点——房产所在地
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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