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确定: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
【考情分析】掌握。
【重要考点】
一、应税收入的确定
1.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形式看,包括:①货币收入;②实物收入;③其他收入。
2.收入和征税范围的结合。
二、扣除项目的确定
(一)新建房地产的扣除项目的确定: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 |
出让方式为土地出让金 |
行政划拨方式为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 |
转让方式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 |
2.交纳的有关税费,如契税、登记、过户手续费 |
2.房地产开发成本:
①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②前期工程费;
③建筑安装工程费;
④基础设施费;
⑤公共配套设施费;
⑥开发间接费用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开发费用在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时,不是按实际发生额,而是按标准扣除,标准的选择取决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
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证明的 |
利息+(1+2)×5%以内 |
不能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证明的 |
(1+2)×10%以内 |
注意:①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②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③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以上方法扣除。④有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借款的,不能同时适用两种办法。⑤清算时,已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至财务费用中扣 |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注意】在计算税金时要注意题目中给定的纳税人的情况: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因已纳入管理费用,因而不得在此扣除。(二税一费)
②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允许扣除(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0.5‰贴花)。(三税一费)
5.财政部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适用,加计20%的扣除。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典型例题】 2015年某国有商业企业利用库房空地进行住宅商品房开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284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160万元;住宅开发成本2800万元,其中含装修费用5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300万元(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当年住宅全部销售完毕,取得销售收入共计19000万元;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495万元;缴纳印花税4.5万元。已知:该公司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10%。计算该企业销售住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正确答案』
(1)住宅销售收入为19000万元
(2)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2840+160=3000万元
②住宅开发成本为2800万元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为:(3000+2800)×10%
=580(万元)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495+4.5=499.5(万元)
⑤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2 800+580+499.5=6879.5(万元)
(3)计算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19000-6879.5=12120.5(万元)
(4)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12120.5÷6879.5≈176%
(5)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12120.5×50%-6879.5×15%=5028.33(万元)
【小贴士】解题建议“二个前置一个审核”,并抓住土增计算流程的固化性提高解题速度。
【典型例题】某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竞拍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支付价款、税费合计6000万元,本年度占用80%开发写字楼。开发期间发生开发成本40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2800万元、销售费用1600万元、利息费用400万元(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9月份该写字楼竣工验收,10-12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写字楼总面积的3/5直接销售,销售合同记载取得收入为12000万元。
12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建筑材料供应商催要材料价款,经双方协商,房地产开发公司用所开发写字楼的1/5抵偿材料价款。剩余的1/5公司转为固定资产自用。(注:开发费用扣除的比例为10%。)
计算写字楼土地增值税。
『答案解析』抵债部分的写字楼也应视同销售缴税。
土地使用权金额=6000×80%×(4÷5)=3840(万元)
开发成本=4000×(4÷5)=3200(万元)
开发费用=(3840+3200)×10%=704(万元)
税金及附加=16000×5%×(1+7%+3%)=880(万元)
加价扣除金额=(3840+3200)×20%=1408(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总计=3840+3200+704+880+1408=10032(万元)
销售写字楼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案解析』销售收入=12000÷3×4=16000(万元)
增值额=16000-10032=5968(万元)
增值率=5968÷10032×100%=59.49%,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968×40%-10032×5%=1885.6(万元)
(二)存量房地产的扣除项目的确定:
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
有评估价 |
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
无评估价有发票 |
按发票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 |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 | ||
转让环节的税金: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
【典型例题】某国有企业2013年5月在市区购置一栋办公楼,支付8000价款万元。2015年5月,该企业将办公楼转让,取得收入10000万元,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办公楼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重置成本价为12000万元,成新率70%.该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计算的增值额为( )万元。
A.400
B.1485
C.1490
D.20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评估价格=12000×70%=8400(万元)
税金=(10000-8000)×5%×(1+7%+3%)+10000×0.05%=115(万元)
增值额=10000-8400-115=1485(万元)
【典型例题】位于县城的某商贸公司2015年12月销售一栋旧办公楼,取得收入1000万元,缴纳印花税0.5万元,因无法取得评估价格,公司提供了购房发票,该办公楼购于2012年1月,购价为600万元,缴纳契税18万元。该公司销售办公楼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为( )万元。
A.639.6 B.640.1
C.760.1 D.763.7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1000-600)×5%×(1+5%+3%)=21.6(万元);
房屋价值= 600×(1+4×5%)=720(万元);
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可以扣除的金额=720+21.6+18+0.5=76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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