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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金融资产转移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一)

  一、金融资产转移的概念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根据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一是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意味着该项金融资产发生了全部或部分转移。例如,企业将收取贷款本金的权利整体或部分地转让给另一方;或将收取贷款利息的权利整体或部分地转让给另一方;或将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权利整体或部分地转让给另一方;将收取应收款项的权利转让给另一方等等,均属于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

  二是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指企业收到转移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其金额往往与该所转移的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相同。在某些情况下,金融资产转移过程中会存在一些机构(如服务机构等)代收现金流量的情况,这些代理机构不属于最终收款方。

  例如,商业银行将附追索权或不附追索权的信贷资产出售给买方,同时受买方委托代收所售信贷资产本金和利息,并将收到的本金和利息及时交付买方。这里的商业银行不属于最终收款方。企业发生的短期垫付款项,比如垫付期限不超过3个月,如果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上述条件。

  (2)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也就是说,企业不能出售该项金融资产,也不能以该项金融资产作为质押品对外进行担保。

  但是,由于企业负有向最终收款方支付该项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的义务,该项金融资产可以作为企业如期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3)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此时,由企业收取所转移金融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并且及时地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在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之前,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

  但是,如果企业是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款项,并且合同约定可以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投资的,企业可以将收取的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投资方式仅限于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不能进行实物资产等投资。同时,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金融资产转移包括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1)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

  (2)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3)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的一定比例转移等。其他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适用于金融资产整体转移。

  在税务处理上,金融资产转移取得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根据《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金融资产转移,无论是单项金融资产还是一组类似的金融资产转移,无论是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的一部分转移,还是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均属于转让财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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