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利益冲突的管理应对措施
1.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具体情形,采取下列防范措施:
(1)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商业利益或业务活动可能与客户存在利益冲突,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客户,并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业务;
(2)如果为存在利益冲突的两个以上客户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所有已知相关方,并在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业务;
(3)如果为某一特定行业或领域中的两个以上客户提供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客户,并在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业务。
如果客户不同意注册会计师为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客户提供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终止为其中一方或多方提供服务。
2.除采取上述防范措施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防范措施:
(1)分派不同的项目组为相关客户提供服务;
(2)实施必要的保密程序,防止未经授权接触信息;
(3)向项目组成员提供有关安全和保密问题的指引;
(4)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5)由未参与执行相关业务的高级员工定期复核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
3.如果利益冲突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并且采取防范措施无法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承接某一特定业务,或者解除一个或多个存在冲突的业务约定。
四、应客户的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
(一)提供第二次意见的情形
1.在某客户运用会计准则对特定交易和事项进行处理,且已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的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应客户的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第二次意见不是以前任注册会计师所获得的相同事实为基础,或依据的证据不充分,可能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2.【教师补充】当会计师事务所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就下列事项提供专业意见时,将构成应客户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的情形:
(1)客户运用会计准则对其实际发生的、已完成的或计划中的交易进行处理;
(2)客户运用会计准则对假设交易的处理。
假设交易,是指不涉及某一特定企业的事实和情况的交易。
3.【教师补充】对特定交易的口头意见和建议,可能被视为向客户提供二次意见的情形:
(1)客户就其已进行或计划进行的交易具体细节直接向会计师事务所提问的,所做的回复可能作为一个重要因素,影响其关于如何适当地对交易进行处理或报告的决策;
(2)会计师事务所决定按照回答客户询问所用的时间向客户收取费用。但是,即使决定不收取费用,也并不意味着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不受约束。
(二)提供第二次意见的风险应对
1.如果被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征得客户同意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
(2)在与客户沟通中说明注册会计师发表专业意见的局限性;
(3)向前任注册会计师提供第二次意见的副本。
2.如果客户不允许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考虑所有情况后决定是否适宜提供第二次意见。
3.【教师补充】对“假设交易”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受邀对运用会计准则对假设交易进行的处理提供建议或出具报告,这类交易通常由一个中介机构提出,如“投资银行”。
如果中介机构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及专业结论推销金融产品或将其用于与第三方的其他商业交易,会计师事务所可能面临名誉和法律风险。
在任何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都应避免对运用会计准则对假设交易进行的处理出具书面报告。
五、专业服务营销
1.注册会计师在营销专业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2)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3)暗示有能力影响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
(4)作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
2.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方式招揽业务。
3.注册会计师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但可以利用媒体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和招聘员工等信息。
六、保管客户资产
1.除非法律法规允许或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保管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的服务。
2.注册会计师如果保管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将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与其个人或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分开;
(2)仅按照预定用途使用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
(3)随时准备向相关人员报告资产状况及产生的收入、红利或利得;
(4)遵守所有与保管资产和履行报告义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3.如果某项业务涉及保管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有关接受与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政策的要求,适当询问资产的来源,并考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如果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来源于非法活动(如洗钱),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保管资产服务,并应当向法律顾问征询进一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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