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一、网络与网络事务所
(一)网络与网络事务所的定义
1.网络是指由多个实体组成,旨在通过合作实现下列一个或多个目的的联合体:
(1)共享收益或分担成本;
(2)共享所有权、控制权或管理权;
(3)共享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4)共享同一经营战略;
(5)使用同一品牌;
(6)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
2.网络事务所属于某一网络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
除非另有说明,如果某一会计师事务所被视为网络事务所,应当与网络中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保持独立。
3.有关对网络事务所独立性的要求,适用于所有符合网络事务所定义的实体,而无论该实体(例如咨询公司)本身是否为会计师事务所。
(二)网络的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构成联合体,这些联合体是否形成网络取决于具体情况,而不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是否在法律上各自独立。
不构成网络事务所的情况:
1.如果联合体之间分担的成本不重要,或分担的成本仅限于与开发审计方法、编制审计手册或提供培训课程有关的成本,则不应当被视为网络。
2.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与某一实体以联合方式提供服务或研发产品,虽然构成联合体,但不形成网络。
3.如果一个实体与其他实体仅以联合方式应邀提供专业服务,虽然构成联合体,但不形成网络。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转让某一部分,转让协议规定,允许该部分在一定期间内继续使用其名称或名称中的要素,但不属于以合作为目的的联合体,因此不构成网络。
4.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应被视为网络。专业资源包括:
(1)能够使各会计师事务所交流诸如客户资料、收费安排和时间记录等信息的共享系统;
(2)合伙人和员工;
(3)技术部门,负责就鉴证业务中的技术或行业特定问题、交易或事项提供咨询;
(4)审计方法或审计手册;
(5)培训课程和设施。
在下列情形中,共享的资源被视为不重要:
(1)共享的资源仅限于共同的审计手册或审计方法;
(2)共享培训资源,而并不交流人员、客户信息或市场信息;
(3)没有一个共有的技术部门。
二、关联实体
1.关联实体是指与客户存在下列任一关系的实体:
(1)能够对客户施加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并且客户对该实体重要;
(2)在客户内拥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并且该实体对客户具有重大影响,在客户内的利益对该实体重要;
(3)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
(4)客户(或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拥有其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并且客户能够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在实体内的经济利益对客户(或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重要;
(5)与客户处于同一控制下的实体(即“姐妹实体”),并且该姐妹实体和客户对其控制方均重要。
2.在审计客户是上市公司的情况下,本章所称审计客户包括该客户的所有关联实体。在审计客户不是上市公司的情况下,本章所称审计客户仅包括该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实体。
3.如果认为客户存在的关系或情形涉及其他关联实体,且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相关,审计项目组在识别、评价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以及采取防范措施时,应当将其他关联实体包括在内。
三、业务期间
1.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业务期间和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独立于审计客户。
2.业务期间自审计项目组开始执行审计业务之日起,至出具审计报告之日止。如果审计业务具有连续性,业务期间结束日应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业务关系或出具最终审计报告两者时间孰晚为准。
如果不利影响超出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在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的情况下,才能接受审计业务。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不允许提供非鉴证服务的人员担任审计项目组成员;
(2)必要时由其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审计和非鉴证工作;
(3)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评价非鉴证业务的结果,或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重新执行非鉴证业务,并且所执行工作的范围能够使其承担责任。
四、合并与收购
1.如果由于合并或收购,某一实体成为审计客户的关联实体,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所应当在合并或收购生效日前采取必要措施终止目前存在的利益或关系。
如果在合并或收购生效日前不能终止目前存在的利益或关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产生的不利影响。
2.如果治理层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继续执行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同意:
(1)在合并或收购生效日起的六个月内,尽快终止目前存在的利益或关系;
(2)存在利益或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审计项目组成员,也不得负责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3)拟采取适当的过渡性措施,并就此与治理层讨论。
拟采取的适当过渡性措施主要包括:
①必要时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审计或非鉴证工作;
②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再次执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③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评价非鉴证业务的结果,或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重新执行该非鉴证业务,并且所执行工作的范围能够使其承担责任。
五、其他方面的考虑
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意中违反有关规定。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维护独立性的适当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且能够立即纠正发现的违规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通常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例】某会计师事务所已制定适用于自身的独立性政策并禁止所内的专业人员在审计客户中拥有任何经济利益,同时,会计师事务所亦要求其专业人员定期签署一份独立性声明书及在参与每一审计项目前就其未在审计客户中拥有任何经济利益做个别声明。
但是,会计师事务所在最近一次的定期抽查活动中,复核某一审计项目组成员所提交的证券交易证据中发现该成员在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以致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将有关专业人员调离审计项目组并委派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在此情况下,该无意中违反将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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