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影响
一、经济利益的种类
经济利益是指因持有某一实体的股权、债券和其他证券以及其他债务性的工具而拥有的利益,包括为取得这种利益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还包括持有由实体所担保(包括用其资产作抵押的)债券。
经济利益包括直接经济利益和间接经济利益。
【提示】受益人可能通过投资工具拥有经济利益。确定经济利益是直接还是间接的,取决于受益人能否控制投资工具或具有影响投资决策的能力。
1.直接经济利益是指下列经济利益:
(1)个人或实体直接拥有并控制的经济利益(包括授权他人全权管理而拥有和控制的经济利益);
(2)个人或实体通过投资工具拥有的经济利益,并且有能力控制这些投资工具,或影响其投资决策。
常见的一些直接经济利益包括证券或其他参与权,诸如包括股票、债券、认沽权、认购权、期权、权证和卖空权等。
【教师补充】由他人全权管理的经济利益是指那些有个人或主要近亲属授权从而由第三方进行投资决策的权益。一些被授权进行投资的第三方包括经纪人、经销商、银行投资部客户经理、保险经理等。他们所投资的对象均属于直接经济利益。
2.间接经济利益是指个人或实体通过投资工具拥有的经济利益,但没有能力控制这些投资工具,或影响其投资决策。
【教师补充】例如,投资经理投资了共同基金,而这些共同基金投资了一揽子基础金融产品,在这种情况下,该共同基金属于直接经济利益,而这些基础金融产品将被视为间接经济利益。
二、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影响
(一)经济利益对独立性影响的情形
实体 | ||||
受限制人员/实体 | 审计客户 (注1) |
在审计客户中拥有控制权并且审计客户对其重要的实体 | 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的非审计客户实体 | 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控制权的所有者拥有经济利益的实体 |
1.会计师事务所 | × | × | ×(注2) | 评价不利影响(注3) |
2.审计项目组成员 | ||||
(1)自身 | × | × | ×(注2) | 评价不利影响(注3) |
(2)配偶、父母或子女 | × | × | ×(注2) | 评价不利影响(注3) |
“√”,可以在以下实体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不可以在以下实体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注1: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员工或其主要近亲属,通过继承、馈赠或因合并而从审计客户获得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利益,但不包括以委托人身份获得经济利益。
注2:如果经济利益重大,并且审计客户能够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
【提示】如果经济利益并不重大,并且审计客户不能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则不产生对独立性的影响。
注3:在该种情况下,可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拥有该经济利益的审计项目组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续表1
实体 | |||||||
受限制人员/ 实体 |
审计客户 (注1) |
在审计客户中拥有控制权并且审计客户对其重要的实体 | 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的非审计客户实体 | 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控制权的所有者拥有经济利益的实体 | |||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评价不利影响(注4) | √ | √ | √ | |||
3.与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同处一个分部的其他合伙人 | |||||||
(1)自身 | × | 视情况而定 | √ | √ | |||
(2)配偶、父母或子女 | ×(注5) | 视情况而定 | √ | √ |
注4:在该种情况下,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其他近亲属尽快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3)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续表2
实体 | |||||
受限制人员/ 实体 |
审计客户 (注1) |
在审计客户中拥有控制权并且审计客户对其重要的实体 | 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的非审计客户实体 | 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控制权的所有者拥有经济利益的实体 | |
4.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管理人员 | |||||
(1)自身 | × | 视情况而定 | √ | √ | |
(2)配偶、父母或子女 | ×(注5) | 视情况而定 | √ | √ | |
5.除以上提及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 |||||
(1)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 | 评价不利影响 | √ | √ | √ |
注5:如果是作为审计客户的员工有权(例如通过退休金或股票期权计划)取得该经济利益,并且在必要时能通过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则不视为损害独立性。
但是,如果拥有或取得处置该经济利益的权利,例如按照股票期权方案有权行使期权,则应当尽快处置或放弃该经济利益。
续表3
实体 | ||||
受限制人员/ 实体 |
审计 客户 (注1) |
在审计客户中拥有控制权并且审计客户对其重要的实体 | 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的非审计客户实体 | 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控制权的所有者拥有经济利益的实体 |
(2)专业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 | 评价不利影响 | √ | √ | √ |
(3)与审计组成员有密切关系的人员 | 评价不利影响 | √ | √ | √ |
(二)相关概念解读
1.其他合伙人与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同处一个分部
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所处的分部并不一定是其所隶属的分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项目合伙人执行审计业务时所处的分部。
【例题】某一审计客户的大部分业务发生在北京,执行此审计业务时均有北京分部的项目组成员(除合伙人外)负责,而项目合伙人是从中国香港分部被委派到北京分部协助其业务发展的,其身份隶属于中国香港分部。在此情况下,项目合伙人执行审计业务所处的分部通常被认为是北京分部。
因此,在北京分部的其他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2.审计项目组成员
审计项目组成员的定义中包括的人员,除了为执行审计业务成立的项目组外,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及网络事务所中能够直接影响审计业务结果的其他成员。
例如,能对审计项目合伙人提出薪酬建议、以及进行直接指导、管理或监督的人员、为执行审计业务提供技术或行业具体问题、交易或事项的咨询的人员,或对审计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等。
3.审计客户的状况
对于上市审计客户,禁止在被审计单位及其所有子公司和所有关联实体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对于非上市审计客户,禁止在被审计单位、其子公司及非上市实体的母公司(若被审计单位对于其母公司是重大的,比如资产占合并总资产的10%等)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4.退休金计划
退休金计划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出资,能为退休的专业人员提供福利或由其提取的一种计划。
(1)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自身限制
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禁止持有经济利益的限制也适用于其退休金计划。
会计师事务所委托担任其退休金计划的投资管理人可能是其审计客户,前提是按照正常商业条款设立投资账户并享受相关服务。
如果退休金计划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如因获得新客户或原有客户的收购、兼并、股份化或类似情形而被禁止,则必须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予以处置。
(2)对审计项目组成员的限制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能够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退休金计划对其个人退休金账户的投资选择施加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审计项目组成员,对于其投资使其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必须尽快予以处置。
5.作为受托管理人
(1)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与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处于同一分部的其他合伙人、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和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或主要近亲属作为受托管理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2)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允许拥有上述经济利益:
①审计项目组成员及其主要近亲属和会计师事务所均不是受托财产的受益人;
②委托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的经济利益对委托人并不重大;例如,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的经济利益占委托人的资产净值低于某个百分比(如5%)及其在实体中并未拥有可影响实体运营财务等重要决策的控制权或表决权。
③委托人不能对审计客户施加重大影响;
④针对委托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的经济利益,受托管理人及其主要近亲属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任何投资决策都不能施加重大影响。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