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会税法教材变化
1.第一章新增了“发展涉税专业服务促进税法遵从”,其他关键内容未调整。
2.第二章根据财税〔2017〕37号、财税〔2017〕56号、财税〔2017〕58号、财税〔2017〕76号、财税〔2017〕90号、财税〔2017〕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等新增了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了增值税税率以及部分具体业务事项适用的增值税税目等问题;删除了部分“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其他关键内容未调整。
3.第三章根据财税〔2016〕129号新增了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相关规定,并细化了卷烟、白酒计税价格核定的问题,其他关键内容未调整。
4.第四章根据财税〔2017〕34号、财税〔2017〕41号、财税〔2017〕43号、财税〔2017〕79号、财税〔2018〕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新增、调整了职工教育经费、广宣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问题、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上限金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等,其他关键内容未调整。
5.第七章新增了关税的税收优惠,其他关键内容未调整。
6.第八章根据财税〔2017〕80号、《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新增了水资源税的相关规定以及环境保护税的相关规定,其他关键内容未调整。
7.第九章根据财税〔2017〕29号、财税〔2017〕33号新增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以及税收优惠,其他关键内容未调整。
8.第十二章根据财税〔2017〕84号、财税〔2017〕88号等进行了重大调整。
9.第5、6、10、11、13、14完全无变化或者无实质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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