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简介 | 报名条件 | 考试大纲 | 考试科目 | 考试时间 | 报名时间 |
报名方法 | 成绩管理 | 成绩查询 | 证书办理 | 证书规定 | 注册办法 |
注册会计师(简称CP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考试是中国的一项执业资格考试。
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财政部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地方考委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据了解,我国自1991年开始举办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来,已成功举办了19次,2009年是注会新旧考试制度改革和并行的一年,报名参加旧制度考试的考生为6.6万人,合计报考科次为17万科次;报名参加新考试制度的考生为49万余人,合计报考科次为112万科次,相比2008年总报名人数57.4万人,合计报考科次121万科次,报考总体水平略有下降。
备注:为便于更多的境外行业专业人才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队伍,提升中国注册会计师整体服务能力,扩大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国际影响,自2006年——2009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欧洲地区设立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考场。
专业阶段考试报名条件及免试条件:
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专业阶段考试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申请免予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2010年度)》(免试申请表查看>>),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提交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地方考办审核无误后,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审核批准,方可免试。
综合阶段考试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已取得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财政部考委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并且在有效期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 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二) 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官网已公布。
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汇总 | |||
---|---|---|---|
考试阶段 | 考试科目 | 考试大纲 | 点击下载 |
专业阶段 | 《会计》 | 2013年注册会计师《会计》考试大纲 | 点击下载 |
《审计》 | 2013年注册会计师《审计》考试大纲 | 点击下载 | |
《财务成本管理》 | 2013注册会计师《财务成本管理》考试大纲 | 点击下载 | |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 2013注会《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考试大纲 | 点击下载 | |
《经济法》 | 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 | 点击下载 | |
《税法》 | 2013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大纲 | 点击下载 | |
综合阶段 |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 | 2013年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考试大纲 | 点击下载 |
考试吧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 |
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考试。
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
综合阶段考试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1个科目。
考试方式:闭卷、笔试。
境内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9月份;欧洲考区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1月份。
注册会计师各考试科目答卷时间:审计180分钟;税法150分钟;会计210分钟;经济法150分钟;财务成本管理为180分钟。
2013年考试时间官网已公布,2013年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时间:10月19日-20日。综合阶段考试时间:9月28日。
查看详情: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已公布,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阶段 |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专业阶段考试 | 2013年10月19日 | 上午08:30-11:00 | 《审计》 |
下午13:00-15:30 | 《财务成本管理》 | ||
下午17:30-19:30 | 《经济法》 | ||
2013年10月20日 | 上午08:30-11:30 | 《会计》 | |
下午13:30-15:30 |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 ||
下午17:30-19:30 | 《税法》 | ||
综合阶段考试 | 2013年9月28日 | 上午08:30-12:00 |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 |
下午14:00-17:30 |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二)》 |
注册会计师各考试科目答卷时间:
《审计》180分钟;
《税法》150分钟;
《会计》210分钟;
《经济法》150分钟;
《财务成本管理》为180分钟。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4月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确定,一般应不少于15个工作日。报名人员可在一次考试中可同时报考六个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2013年报名时间官网已公布,报名时间2013年4月10日-26日。
查看详情:各地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时间汇总
报名网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
专业阶段考试考生报名: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网上确认)两个步骤,逾期不予办理。首次报名的报考人员,在网上预报名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确认;非首次报名的报考人员,可在网上报名的同时,同步进行网上确认。
综合阶段考试考生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步骤,逾期不予办理。
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流程图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认定后,由地方考办通知应考人员。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本人提出成绩核查,可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报考地的地方考办提出申请,财政部考办组织成绩核查。
(四)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考生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五)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后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职业能力综合测试科目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查询预计于2013年12月底公布。
往年参考:2012年注册会计师成绩查询专题>>
现行的考试办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单科成绩有效期为5年。具体做法是: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生,在连续5年以内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通知单或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向参考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换发全科合格证书申请,由地方考办集中上报全国考办审核批复后,地方考办再将全科合格证书发放给考生。
如果考生因工作变动,在不同地区参加考试,取得参考地考办发给的合格成绩通知单,办理全科合格证书时,应到取得最后一科合格成绩的地方考办提出申请,由该地考办上报全国考办审核。其他手续与程序同其他考生。
一、为了利于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五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注册会计师经批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成立,均应发给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证书。有关证书的发放事宜,财政部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也可以委托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没有成立协会组织的,由财政厅(局)直接办理。
三、证书有如下3种:
1.注册会计师证书(订本式);
2.注册会计师证书(单页式);
3.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
四、注册会计师经批准注册后,应填写注册会计师证书申领单(格式附后),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将申领单连同其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副本,一并转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经同意后发给订本式和单页式注册会计师证书。 ..............[点击查看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应当取得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点击查看全文]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