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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制度经济法:第二章讲义
新制度考试只剩下30多天了!总复习阶段是注册会计师考试非常关键的时期。考试吧特整理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制度《经济法》各章的复习资料,帮助大家理解各章知识点。
知识点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事务管理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点睛: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例: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 )。
A.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B.投资人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
C.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D.企业可以不设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答案:C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 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 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生产经 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
3.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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