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3.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举例:
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甲聘用管理学硕士乙作为本个人独资企业的经理,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乙尽心尽职地经营管理甲的企业,确保企业能够赢利,甲向乙支付年金10万元, 对外乙可以企业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但若以该企业名义同他人签定标的额超过20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甲审查同意。经营中,乙为了抓住商机,在没有经过甲同意的前提下,同丙签定了标的额25万元的货物采购合同。三天后,该货物价格急剧下滑。为了减少给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损失,乙(或者甲)以合同未经甲同意为由向丙主张无效。乙(或者甲)的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就是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乙)职权的限制(“以该企业名义同他人签定标的额超过20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甲审查同意”),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
3.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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