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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小题17分。)
答:
(1)乙关于甲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2)乙关于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并要求戊返还机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转让人虽然没有处分权,但如果受让人为善意,转让价格合理,标的物已交付,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受让人即可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戊取得机床的所有权时,符合上述要件。
(3)乙关于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乙未支付的到期价款为300万元,已经超过总价款1200万元的五分之一。
(4)丁与丙之间的保证关系成立。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主合同中虽无保证条款,亦未另行订立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即成立。
(5)丁关于保证形式为一般保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未就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6)若机床未被甲出售给戊,甲与乙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机床的所有权归属于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4.(本小题18分。)
答:
(1)2014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讨论的优先股发行方案中,以下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
第一,关于拟筹资4亿元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司发行优先股筹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第二,关于股息率每年调整一次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开发行优先股,必须采取固定股息率。
第三,关于未能足额发放的优先股股息不予累积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开发行的优先股,未能足额分配的优先股股息,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第四,关于优先股股东在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股东在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利润分配。
(2)2014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讨论的定向增发方案中,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3)2014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讨论的定向增发方案中,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审批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境外战略投资者认购股份后限制转让的时间不符合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境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2014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讨论的公司债券发行方案中,以下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一,关于发行3亿元公司债券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第二,关于30个月内发行完毕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债券应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发行完毕。
第三,关于首期发行1亿元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券首期发行数量不得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
(5)A公司于9月10日发出公告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只有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才需要公告;在计算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时,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不计入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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