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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题(本题型共4小题55分。其中一道小题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请仔细阅读答题要求。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答题正确的,增加5分。本题型最高得分为60分。)
1.(本小题10分。)
答:
(1)A公司以C公司为其所欠B公司债务提供了连带保证且有能力代为清偿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发生破产原因的认定,不以其他对其债务负有清偿义务者也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代为清偿为条件。
(2)人民法院以A公司现金不足、实物资产大多不能变现清偿债务为由,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A公司已经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并且,虽然账面资产多于负债,但现金不足、资产无法变现,足以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人民法院应当中止D公司与甲的债务纠纷案件的审理。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责任的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4)有关债权人关于A公司向E信用社清偿行为无效的主张不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做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限制。A公司向E信用社清偿2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而其抵押物的市价为500万元,符合上述规定。
(5)F公司有权提走其委托A公司加工的产品。F公司提供原材料、委托A公司加工产品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基于承揽合同关系占有的他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故F公司可以行使取回权。
2.(本小题10分,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答题正确的,增加5分,最高得分为15分。)
答:
(1)D公司有权拒绝F大学的追索请求。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等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E公司向D公司出售的原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构成违约,D公司可以据此对E公司进行抗辩,而F大学系无偿取得票据,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E公司。
(2)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无权向B公司追索。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未在票据上签章,不是票据债务人,故不应承担票据责任。
C基金会有权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B、C双方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性质,B公司不得撤销,C基金会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
(3)C基金会无权向A公司追索。由于A公司及其财务负责人的签章系伪造,故A公司不应承担票据责任。
(4)C基金会无权向甲追索。由于甲并未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故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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