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答案及解析】
(1)2004年缴纳各税的情况:
①营业税的计算:
销售已居住10年的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免征营业税,同时也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②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印花税=80000×0.5%o+150000×0.5%0+l×5=40+75+5:120(元)
③契税的计算:
应纳契税=150000×4%:6000(元)
④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根据有关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⑤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个人销售已居住10年的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2006年缴纳各税的情况:
①转让已居住2年的二居室住房和无偿赠送三居室住房均免征营业税;
出租三居室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所以:
应纳营业税=1500×3%×3=45×3=135(元)
②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5×(7%+3%)×3:4.5×3=13.5(元)
③房产税的计算:
个人出租三居室住房取得的租金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所以:
应纳房产税=18000×4%÷12×3=60×3=180(元)
③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印花税=200000×0.5%0+(300000×3)×0.5%0+3×5+18000×1%0=100+450+15+18=583(元)
⑤契税的计算:
应纳契税=300000×3×4%=36000(元)
⑥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收入=200000(元)
允许扣除金额=150000+20000+6000+100=176100(元)
增值额=200000—176100=23900(元)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23900÷176100×100%=13.57%
应纳土地增值税=23900×30%=7170(元)
⑦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无偿赠送三居室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转让已居住2年的二居室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减除财产原值后征收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同时购人的房屋价值已超过所售出房屋的价值,因此,也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出租三居室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
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45—4.5—60—18—800)×10%×3=171.75(元)
注: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人为一次。
3.【答案及解析】
(1)化工厂:
①应纳营业税=(800--500)×5%=15(万元)’
②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5×(7%+3%)=1.5(万元)
③应纳印花税=800×0.5%0+1000×0.5%0=0.4+0.5=0.9(万元)
④房屋交换以差价作为计算契税的依据,由于在交换中化工厂多承受了房屋,所以要缴纳契税,而房地产开发公司不需要缴纳。
应纳契税=(1000—800)×4%=8(万元)
⑤化工厂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其转让土地的印花税0.4万元可以单独扣除(但0.5万元的印花税因与土地转让无关,所以不可以扣除),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加计扣除20%,契税是因为承受房屋而缴纳,因与土地转让无关也不能扣除。所以
扣除项目金额=500+100+50+15+1.5+0.4=666.9(万元)
土地增值额=800—666.9=133.1(万元)
由于土地增值率小于50%,所以
应纳土地增值税=133.1×30%=39.93(万元) ’
⑥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企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可以据实扣除,0.5万元的印花税和8万元契税因与土地转让无关,而是因为承受房屋而缴纳的,不能在税前扣除。所以应纳税所得额=800一(500+100+50+15+1.5+0.4+39.93):93.17(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93.17×33%=30.75(万元)
(2)房地产开发公司:
①应纳营业税=1000×5%=50(万元)
②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7%+3%):5(万元)
③应纳印花税=800×O.5‰+1000×O.5%e:0.9(万元)
④房地产开发公司不需交纳契税。
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印花税不能单独扣除,但可以加计扣除20%,所以
扣除项目金额=400+200+(400+200)×10%+50+5+(400+200)×20%
:835(万元)
土地增值额=1000—835=165(万元)
由于土地增值率小于50%,所以
应纳土地增值税=165×30%=49.5(万元)
⑥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和企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可以据实扣除,但加计扣除20%的部分不能扣除,所以
应纳税所得额=1000一(400+200+100+50+5+49.5):195.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95.5×33%=64.52(万元)
4.【答案及解析】
(1)计算当年的营业收入总额:
营业收入总额=200+500+80+150=930(万元)
(2)计算当年允许扣除的营业费用:
允许扣除的借款费用=150×10%=15(万元)
允许列支的交际应酬费=500×10%。+430×5%o=7.15(万元)
允许扣除的营业费用=360一(20—15)一(22.15—7.15):340(万元)
(3)计算当年的营业外收支净额以及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营业外支出金额:
根据规定r对外投资的收益和损失可不计人该企业,所以本企业的营业外收人不应该包括投资收益20万元,营业外支出不应该包括30万元的投资损失。
营业外收支净额=(150—20)一(120—30):40(万元)
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营业外支出:25+10=35(万元)
(4)计算当年应纳的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200+500)×5%+80 x3%+150×20%:67.4(万元)
(5)计算当年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930—540—340+40+35—67.4=57.6(万元)
由于企业是设在经济特区应该减按15%的税率征税,且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限在10年以上,所以可以从获利年度起享受l免2减半的定期优惠。2005年处于减半征税期问,减半后适用税率为7.5%。因此:
2005年应纳所得税额:57.6×7.5%=4.32(万元)
实际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4.32—3=1.32(万元)
(6)计算当年再投资退税额:
该企业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1.32÷57.6=2.29%
退税额=1.5÷(1—2.29%)×2.29%×40%=0.014(万元)
五、综合题
1.【答案】
5月份:
(1)20%被盗辅助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加工货物进项税允许抵扣,加工货物运费和销售货物运费可以按7%计算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进项税额=289+5l×(1—20%)+10.2+(20+36)×7%=343.92(万元)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7%一15%)=2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600×17%一(343.92—20)=一221.92(万元)
即当期不需要交纳增值税。
免抵退税额=1000×15%=150(万元)
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150(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150—150=O(万元)
留待下期抵扣税额=221.92—150=71.92(万元)
6月份:
免税进口料件价格=(600+100)×(1+20%)=840(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840×(17%一15%)=16.8(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00×(17%一15%)一16.8=7.2(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280.8÷1.17×17%+200×280.8÷600÷1.17 x 17%一(71.92—7.2)
=一10.32(万元)
即当期不需要交纳增值税。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840×15%=126(万元)
免抵退税额=1200×15%一126=54(万元)
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末留抵税额=10.32(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54—10.32=43.68(万元)
2.【答案及解析】
(1)计算中外合资企业应该缴纳的关税:
运费:100×5%=5(万元)
保险费=(100+5)×3%0=0.315(万元)
完税价格=llO+5+0.315=115.315(万元)
由于(100—80)÷100=20%<30%,根据确定进境货物原产国的“实质性加工标准”,该项进口化妆品的原产地不能确定为A国,应确定为B国。所以,适用的关税税率是 30%,因此:
进口关税=115.315×30%=34.6(万元)
(2)计算中外合资企业应该缴纳的进口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
进口消费税=(115.315+34.6)÷(1—30%)×30%=64.25(万元)
进口增值税=(115.315+34.6+64.25)×17%=36.4l(万元)
(3)计算中外合资企业国内销售化妆品应该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内销消费税=230×30%一64.25×80%=17.6(万元)
内销增值税=230×17%~36.41—2×7%一0.55=2(万元)。
3.【答案】
(1)计算企业2000—2004年共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法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所以,在未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政策时:
2000~2004年各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分别是:0、0、13.2万元(40×33%)、26.4万元
(80×33%)和33万元(100×33%)
可以用于抵免所得税的设备投资额=100×40%=40(万元)
由于2004年比第2003年新增的所得税6.6万元(33—26.4),所以:
2000~2004年共应纳的企业所得税=13.2+26.4+26.4=66(万元)
并且还剩余33.4万元(40一6.6)设备投资额未抵扣完,可以留待以后年度抵扣。
(2)计算企业2005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计税工资总额=250×800×12=240(万元)
按计税工资总额计提的“三费”=240×17.5%=42(万元)
调整工资、“三费”应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300×(1+17.5%)一240—42
=70.5(万元)
支付给总机构的技术开发费不得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捐赠给寄宿制学校的捐赠支出可全额扣除;
债务人应支付的应付账款5万元,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5年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120+70.5+10+5=205.5(万元)
2005年实际的应纳所得税=205.5×33%一33.4=34.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