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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四)
项目组成员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以下事项: (1)2013年12月1日,海欣股份将其持有的一笔国债出售给鹏飞公司,售价为300万 元,年利率为4%。同时,海欣股份与鹏飞公司签订了一项回购协议,3个月后由海欣股份将该笔国债购回,.回购价为315万元。 2013年12月1日,海欣股份将该笔国债出售给鹏飞公司后,终止确认了该笔国债。
(2)2013年1月1日,海欣股份开始自行建造一座厂房,用银行存款购入工程物资一批, 价款为5000万元,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50万元;至11月,工程先后领用工程物资5500万元;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价值为500万元,购进该批原材料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5元;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提供有关的劳务支出为10万元;计提工程人员工资480万元;11月底,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12月末,工程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实际成本为6600万元。该厂房的预计使用年限为30年,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残值率为5%,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的影响。 针对该项固定资产的建造业务,海欣股份在2013年12月末办理工程竣工决算手续时按 照实际成本6600万元转入固定资产。
(3)海欣股份有一条生产传统节能装置设备的生产线,由A、B、C三项设备构成, 初始成本分别为40万元,60万元和10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 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至2013年年末该生产线已使用5年。三项设备均无法单独产生 现金流量,但整条生产线构成完整的产销单位,可以独立产生现金流量。2013年该生产 线所生产的传统节能装置产品有替代产品上市,到年底导致公司生产的传统节能装置产 品销路锐减50%。 海欣股份于2013年年末对该条生产线的三项设备分别进行减值测试。
(4)2013年10月30日,海欣股份与海天净化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签订合同, 向海天公司销售一批分离设备商品。合同约定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不含增值 税),包括增值税在内的货款分两次等额收取;第一笔货款于合同签订当日收取,第二笔货款于交货时收取。 10月30日,海欣股份收到第一笔货款585万元,并存入银行;海欣股份尚未开出增值 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的成本估计为600万元。至12月31日,海欣股份已经开始生产该批 商品但尚未完工,也未收到第二笔货款。 海欣股份确认销售收入500万元,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同时结转销售成本300 万元。
(5)海欣股份2013年7月10日购入6个月期限的债券,已知2014年1月10日可以取 得确定的本金和利息。 2013年末会计上将其在现金流量表中列示为现金等价物。
(6)2013年10月8日,海欣股份将其生产的一批电线电缆无偿赠送给其子公司万象供 电有限公司使用,该批电缆的生产成本为l000万元,市场售价为1600万元。 海欣股份针对该项无偿赠送,未考虑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影响。
(7)海欣股份的下属子公司海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海欣商贸公司)与主要商品供 应商签订了长期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海欣商贸公司以供货价格对外销售商品;次年初,供 应商根据海欣商贸公司上年实际销售金额向其返还3%的货款。 海欣股份在收到商品供应商返还的货款时,冲减了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8)2013年12月,海欣股份虚构销售业务,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申报缴纳增值 税时,因该业务为虚构业务,未考虑增值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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