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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页:答案及解析 |
5.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后,2010年可节约的利息支出为:
20×(6%-1%)×11/12=0.92(亿元)
2010年公司基本每股收益为:9÷20=0.45(元/股)
6.为实现第二次融资,必须促使权证持有人行权,为此股价应当达到执行价格的水平为12元
2011年基本每股收益应达到的水平:12÷20=0.6元
7.(1)主要目标是分两阶段融通项目第一期、第二期所需资金,特别是努力促使认股权证持有人行权,以实现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第二次融资。
主要风险是第二次融资时,股份低于行权价格,投资者放弃行权,第二次融资失败。
(2)认股权证筹资的主要优点是可以降低相应债券的利率。认股权证的发行人主要是高速增长的小公司,这些公司有较高的风险,直接发行债券需要较高的票面利率。通过发行附有认股权证的债券,是潜在的股权稀释为代价换取较低的利息。从资料(二)中“附带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票面年利率为1%(如果单独按面值发行一般公司债券,票面年利率需要利率为6%)”可以看出公司充分了该优点。
认股权证筹资的主要缺点是灵活性较少,附带认股权证的债券发行者,主要目的是发行债券而不是股票,是为了发债而附带期权。认股权证的执行价格一般比发行时股价高出20%~30%。如果将来公司发展良好,股票价格会大大超过执行价格,原有股东会蒙受较大损失。此外,附带认股权证债券的承销费用高于债务融资。如果昌盛公司2年后股价远远高于12元,则将会导致原股东蒙受损失。
8.(1)昌盛公司并购乙公司属于横向并购。因为并购方与被并购方都是建筑防水产品的生产企业,两者处于同一行业。该并购结束之后,两个企业采用共同的销售团队和广告为客户提供更广泛的产品,因此属于营销与销售协同效应。
(2)昌盛公司并购丙公司属于纵向并购。因为丙公司所生产的产品恰好是昌盛公司所生产产品的原材料,对于在经营对象上有密切联系但处于不同产销阶段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属于纵向并购。该并购结束之后,昌盛公司不仅积极向丙公司输入新的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还高薪为其聘请管理人员,这属于管理协同效应。
9.(1)戊公司属于销售成本率较低的企业,但类似公司与目标公司之间存在某些不容忽视的重大差异,故应当采用修正的市价/收入模型计算其价值。
(2)目标公司股票价值分析
项 目 |
A公司 |
B公司 |
C公司 |
D公司 |
平均 |
戊公司 |
收入乘数 |
0.82 |
1.10 |
1.00 |
1.20 |
1.03 |
1.06 |
预期销售净利率 |
4.55% |
6% |
5% |
4% |
4.89% |
5.29% |
修正平均收入乘数=1.03÷(4.89%×100)=0.21
戊公司每股价值=修正平均收入乘数×戊企业预期销售净利率×100×戊企业每股收入
=0.21×5.29%×100×17=18.89(元/股)
结论:戊公司的每股价值18.89元/股超过目前的股价18元/股,所以收购是合适的。
10.(1)利用销售收入函数和生产总成本函数,构造利润函数
销售收入函数=PQ=(190-0.005Q)Q=190Q-0.005 Q2
生产总成本函数TC=200000+100Q+0.005Q2
利润函数=PQ-TC=190Q-0.005 Q2-200000-100Q-0.005Q2
=-0.01Q2+90Q-200000
求盈亏平衡时的产销量
令利润=0=-0.01Q2+90Q-200000=0
即Q2-9000Q+20000000=0
解Q1=4000 Q2=5000
即当企业的销量Q小于4000或大于5000时企业会发生损亏,盈利范围是4000﹤Q﹤5000.
11.(1)昌盛公司受托对意向收购方进行登记管理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登记管理,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将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管理委托转让方进行。在本题中,产权交易机构委托昌盛公司对意向收购方进行登记管理不符合规定。
(2)由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收购方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产权交易机构要与转让方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共同进行资格审查。在本题中,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应该由产权交易机构和昌盛公司共同进行。
(3)确定由昌盛公司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所持M公司出资额符合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在本题中,由于只有N公司1家符合条件,因此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符合规定。
12.(1)H公司提出的优先购买昌盛公司持有的M公司出资额的条件不成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H公司提出的条件并不是同等条件,因此不符合规定。
(2)H公司对昌盛公司转让出资额事项表示反对又不购买时,昌盛公司可以将出资额转让给N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在本题中,如果H公司对昌盛公司转让出资额事项表示反对,又不能按照N公司的同等价格购买,视为同意转让,因此,昌盛公司可以将出资额转让给N公司。
13.(1)N公司公告所安排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在本题中,N公司董事会5月8日发布公告,于6月12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符合规定。
(2)N公司拟受让昌盛公司转让的出资额的事项获得了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达到或超过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本题中,N公司拟以每1元出资额2.8元的价格购买昌盛公司持有的M公司4000万股,超过N公司资产总额30%,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同意,而本题出席该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非流通股股东全部投了赞成票,占65%;社会公众股股东投赞成票的股份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股份总额的45%(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的有20%股份,20%的45%是9%,即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 ,合计赞成的股东所持表决权(65%+9%=74%)已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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