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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精选模拟题(新制度)

  【参考解析】:  (1)A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B公司未在3月10日按期交付设备,经A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因此A公司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2)A公司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

  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不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

  (3)①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一般不受原因关系(买卖合同)的影响。在本题中,持票人D公司通过背书方式依法取得汇票,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因此,承兑人c银行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金额。

  ②由于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因此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07%o的罚款。

  (4)甲公司为A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的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由于甲公司未与C银行约定具体的保证形式,因此应该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5)甲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007年5月1日~2009年5月1日。根据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本题中,甲公司与C银行就保证期间的约定不明确,因此甲公司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2007年5月1日)起2年。

  (6)甲公司提出先就A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清偿,不足的部分再由自己承担的说法符合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题中,由于各自均未约定担保份额和清偿顺序,A企业(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甲公司提供的人保并存,应该先执行物的担保,甲公司就不足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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