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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5年4月,中国证监会在对信诚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信诚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1)信诚公司于1999年1月1日由A 企业、B企业等4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8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2001年3月,信诚公司获准首次发行4000万股社会公众股,此次发行完毕后,信诚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12000万股。信诚公司2001年12月31日的有关财务数据如下:总资产为人民币9.6亿元,流动负债为人民币3.6亿元,长期负债为人民币3.4亿元。(2)信诚公司的主要发起人A企业将已经作为出资应当交付给信诚公司的机器设备(折合200万元)作为自己的资产使用已3年有余,至今尚未交付信诚公司。(3)2002年9月5日,B企业将所持信诚公司股份680万股转让给了宏达公司,从而使宏达公司持有信诚公司的股份达到800万股。直到同年9月15日,宏达公司未向信诚公司报告。(4)信诚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2003年4月1日,信诚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周慧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周慧年薪10万元。此外,经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决定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的募集资金用途。该次董事会会议,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5)2004年4月1日,信诚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决定于5 月18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指定的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在如期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控股股东B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并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6)信诚公司总经理林某于2005年1月1日擅自决定以信诚公司资产为控股股东A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7)为信诚公司出具2004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陈某,在2005年3月10日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后,于同年3月20日购买了信诚公司2万股股票,并于同年4月8日抛售,获利3万余元;其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李某认为信诚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涨潜力,于2005年3月15日购买了信诚公司股票1万股。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信诚公司首次发行社会公众股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A企业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违法行为?A企业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B企业转让信诚公司股份的行为以及宏达公司未向信诚公司报告所持股份情况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5)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6)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7)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信诚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8)根据本题要点(6)所提示的内容,信诚公司总经理林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不符合规定,该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9)根据本题要点(7)所提示的内容,陈某、李某买卖信诚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首先,信诚公司发起人的人数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得少于5人,而本题的发起人只有4 人;其次,信诚公司发行股票前1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股票前1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应不低于30%,而本题的比例仅为27.08%(2.6/9.6)。(2)A企业的行为属于虚假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B企业转让信诚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B企业持有信诚公司股份的时间已超过了3年,故转让A公司股份符合法律规定。宏达公司未向信诚公司报告所持股份情况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宏达公司持有信诚公司的股份达6.67%,应当向信诚公司报告。(4)首先,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必须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本题中,信诚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7名,由4名董事出席会议符合规定。其次,董事F、董事G的委托无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本题中,董事F 采取电话方式而非书面形式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不符合规定;而董事G委托董事会会议秘书H而非其他董事也不符合规定。(5)首先,通过“聘任周慧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本题中,信诚公司的全体董事为7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4名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超过了全体董事的半数。其次,董事会通过“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 的决议不合法。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如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经股东大会批准。(6)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名,而无需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7)信诚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8)林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违反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担保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可由公司给予处分。(9)首先,陈某买卖信诚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陈某是在审计报告公布5日后买卖信诚公司股票的,故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李某买卖信诚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试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李某为证券业从业人员,故买卖信诚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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