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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冲刺模拟试题(6)

2010年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于9月11、12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冲刺模拟试题”,帮助考生备考。更多资料请关注考试吧注册会计师考试网(http://cpa.exam8.com/)。
第 8 页:参考答案及解析

  三、综合题

  1. [答案]

  [解析](1)丁以劳务作价入伙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属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允许以劳务作价入伙。

  (2)合伙协议约定企业成立后第1年,丁不参加利润分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伙协议约定由丁作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①甲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乙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丙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④丁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2. [答案]

  [解析](1)甲公司破产的案件应由W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题中,甲公司登记注册地与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为W市,所以甲公司破产的案件应由W市人民法院管辖。

  (2)甲公司与乙建材公司之间未审结的经济纠纷应当中止。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3)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可知,建设银行的1000万元贷款,其中800万元从抵押的财产中优先受偿,其余的200万元作为普通债权,同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按比例受偿。

  (4)工商银行可以参加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本题中因破产案件中债务人甲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属于连带债务人,因此,债权人工商银行可以选择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

  (5)甲公司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后申请和解。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6)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本题中,和解协议在债权人会议讨论时,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有2/3表示同意,并且表示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故和解协议可以通过。

  (7)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宣告甲公司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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