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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页:参考答案及解析 |
2
[答案] (1)甲公司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是在5月1日之前。根据规定,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本题中,甲公司开出的票据到期日为2008年5月1日,因此应该在此之前进行承兑。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期后,甲公司继续使用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本题中,甲公司在租赁期限届满后还继续使用租赁物,而且乙公司也未提出异议,此时原租赁合同是继续有效的。
(3)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规定,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题中,由于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合同在租赁期满后转化为不定期租赁合同,那么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甲公司提出解除的,乙公司不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4)乙公司的背书是有效的。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另外,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本题中,乙在背书时签上了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虽然没有记载背书日期和被背书人,但背书是有效的。
(5)乙公司可以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票据保全措施。根据规定,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本题中,丙贸易公司不向乙公司交付货物,乙公司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其票据权利丧失。
(6)应先由C补足差额,不足的部分由A和B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如果实际的份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未按规定缴纳所认缴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C应补交其出资差额,如果C不能补足该差额时,A和B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同时,C应当向A和B承担违约责任。后加入的D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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