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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页:参考答案及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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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①此笔结算达到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要求的结算金额起点。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参见教材P440
②合同约定验货期30天合法。根据规定,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验货期,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的,从其规定。参见教材P442
(2)乙方设定的抵押权未生效。根据《物权法》规定,以建筑物提供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本题中,乙方以房屋提供抵押,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并未设立。参见教材P353
(3)乙方拒绝付款的理由正当充分。根据规定,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有正当理由,可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逾期交货,均属于正当拒付。参见教材P443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重新任免甲方的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合法。根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有权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见教材P287
(5)乙方以公司合并拒付货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合并前乙方的义务应由合并后的企业继续承担。参见教材P382
(6)乙方自主决定与A外资企业合并不合法。乙企业是国有独资公司,根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参见教材P290
(7)甲企业管理当局2009年决定利润分配的方案不合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有独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其中,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上述重大事项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本题中,甲企业集体讨论决定利润分配是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参见教材P290
(8)甲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并决定了职工安置方案的做法不合法。根据规定,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本题中,甲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仅仅经过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而且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是不合法的。参见教材P290
(9)①甲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并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题中,甲公司董事会成员全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人员担任,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董事,是不符合规定的。参见教材P138
②甲公司董事长选派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参见教材P138
(10)张某兼职的行为不合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因此本题中,作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张某尽管没有从事同业竞争的营业,但依然是不符合规定的。参见教材P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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