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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页:参考答案及解析 |
3
[答案] (1)首先,货币资金出资数额不合法。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即不得低于2.4万元,实际货币出资只有1万元,低于法定标准。其次,李某出资的作价方式不正确,股东的非货币出资应评估作价,不能协议作价。参见教材P130
(2)①B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总额及缴纳期限不合法。B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9万元,且分期到位。根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且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参见教材P137
②
B.C两公司应由股东会作出的重大决议均由贸易公司通过电话下达不合法。根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参见教材P137
③
B.C两公司年度会计报告无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不合法。根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参见教材P137
(3)李某将股权转让给丁合法。根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李某将股权转让给丁程序合法,李某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既不同意李某转让,又不购买李某持有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参见教材P139
(4)张某的要求合法。根据规定,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贸易公司连续5年盈利,且符合利润分配条件而不分配利润的,张某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自己持有的股份。根据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参见教材P139
(5)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破产案件的时间、受理裁定送达的时间以及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的时间均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本题中,人民法院作出以上行为的时间均符合规定。参见教材P248
(6)该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本题中,从发布受理申请公告之日至债权期限届满的时间超过了30日,短于3个月,是符合规定的。参见教材P263
(7)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主持。本题中,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为9月15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9月25日召开,因此是符合规定的。参见教材P267
(8)乙企业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根据规定,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本题中,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与乙企业的合同,因此乙企业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参见教材P 249
(9)管理人决定解除与丙服装厂的合同后,对于造成的违约金不再予以支付;对于造成其10万元损失,可以由丙厂依法申报债权。根据规定,管理人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参见教材P265
(10)人民法院受理了贸易公司的破产案件后,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的扣押应当解除。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参见教材P249
(11)工商银行和丁公司共同申报债权的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本题中,工商银行已经向管理人申报了全部债权,因此,丁公司就不能再以将来求偿权申报。参见教材P263
(12)对于甲公司无偿转让的150万元财产,管理人的做法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破产企业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题中,贸易公司在2006年11月1日无偿转让财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前1年内,因此管理人是有权依法撤销的。参见教材P257
(13)破产费用=15+30=45(万元);共益债务=100+12+20=132(万元)
(14)①贸易公司财产变现价值总额=150+132+120+150+1500+500=2552(万元)
②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后的财产额=2552-1000=1552(万元)
③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财产额=1552-45-132=1375(万元)
④清偿工资和法定社会保险费后的财产额=1375-200=1175(万元)
⑤清偿税款后的财产额
=1175-100=1075(万元)
该剩余财产额用于支付普通债权。
(15)①普通债权额=10+1200+1530=2740(万元)
②清偿率=1075/2740×100%=39.23%
③A企业可以获得的清偿额=630×39.23%=247.15(万元)
参见教材P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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