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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临考押密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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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页:参考答案及解析

  三、综合题

  【案例1答案】

  (1)董事李某无权行使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在本题中,甲公司董事会就投资乙公司的软件项目进行表决时,董事李某作为乙公司的出资人(二者有关联关系),因此,李某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董事陈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在本题中,甲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违反了公司章程(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应当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致使甲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对甲公司负赔偿责任。但是,董事陈某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陈某可以免除责任。

  (3)①甲公司董事李某将甲公司出现重大损失的信息泄露给其朋友王某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在本题中,甲公司发生重大损失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甲公司董事李某属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李某不得泄露该信息。②王某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自己未买卖证券,也未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但将该信息泄露给他人,接受内幕信息者据此买卖证券的,也属于内幕交易。③王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股东郑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l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l%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该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该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题中,郑某持有甲公司的股份为2%,而且郑某作为发起人股东,其持有甲公司股份的连续时间在180日以上,因此,郑某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①郑某于2009年12月20日转让其全部股份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在本题中,郑某作为发起人股东,其转让股票的时间距甲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时间(2009年2月1日)未超过1年。②郑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案例2答案】

  (1)①王某与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题中,王某与丁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②丁某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丁某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因此,丁某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③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丁某承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约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①叶某有权要求张某返还该房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②叶某应在2010年4月25日之前请求张某返还该房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l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③叶某有权要求张某返还房屋同时赔偿损失。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时,构成侵权行为时,可以同时适用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④叶某应在2011年5月1日之前提起诉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

  (3)王某不能要求丁某返还该房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权利人只能针对无权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而不能要求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在本题中,丁某基于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占有该房屋,因此王某不能要求有权占有人丁某返还该房屋。

  (4)小王从2009年6月1日开始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5)韩某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在转让房屋时,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6)异议登记失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失效。

  (7)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本题中,房屋在杜某买受前已经租赁给叶某使用。因此,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8)①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部分有效,超过部分无效。②郭某的抵押权自2009年7月12日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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