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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页:答案部分 |
三、综合题
1
[答案] (1)人民法院决定成立管理人接管甲公司的决定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债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2)债权人建设银行在破产裁定时实际获得的债权额为:
①首先确定甲公司可用于分配的财产数额。甲公司的财产总额为9687.5万元,其中一座办公楼和一处库房已作抵押,价值为3500万元,甲公司可以用于分配的财产为9687.5-3500=6187.5(万元)。
②确定债权人建设银行的普通债权。由于已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不属于普通债权,所以建设银行的普通债权中应当减去已担保的部分,实际为4896.2-3500=1396.2(万元)。
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建设银行的破产债权实际获得318.35万元,即[6187.5万元-250万元(破产费用)-300万元(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410.5万元(应交税金)]÷[27134.6万元(负债总额)-3500万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300万元(应付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410.5万元(应交税金)]×1396.2万元(建设银行的破产债权)=318.35万元。
(3)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本案中破产企业甲公司对乙公司和丙公司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以及放弃丁公司的债权的行为均为可以由管理人撤销的行为。
上述违法行为,法律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被查出的,由法院追回财产,依法对破产债权人追加分配。追回的财产共计331万元,即85万元+96万元+150万元=331万元。
2
[答案]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依法应当追回,计入破产财产用于破产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3)甲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破产管理人依法应当要求其补缴出资额80万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4)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为5770万元,依法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①由对甲公司特定财产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评估为3200万元的厂房先清偿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机器设备评估作价820万元先清偿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20万元和丙公司到期货款180万元。
②用剩余的4670万元优先支付破产费用40万元。
③用剩余的4630万元支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
④用剩余的4230万元支付普通债权9500万元(11000-180-220-500-420-180)。
(5)丁公司未到期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丁公司可以分配的财产为890526元。计算公式:4230÷9500×200=89.05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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