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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考核有关票据法律制度中有关签章和挂失止付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使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它仅仅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款被冒领或骗取。失票人既可以在票据丧失后先采取挂失止付,再紧接着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也可以不采取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2
[答案] ABD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票据的签章。根据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
[答案] AB
[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4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权利的取得。根据一般情形,当事人取得票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从出票人处取得,(2)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3)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5
[答案] ABC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时效。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的情形有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C选项符合此情形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B选项符合此情形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之日起3个月。A选项符合此情形。
6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考核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票据。以上四项均符合规定。
7
[答案] ACD
[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丧失后进行挂失止付的规定。根据规定,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后,是不能挂失止付的。因支票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所以未记载收款人的支票是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
8
[答案] CD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票据变造。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甲和乙),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丙和丁),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2011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章节练习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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