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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精编习题(四)

考试吧整理了“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精编习题”,帮助考生锻炼解题思维,强化知识点,查漏补缺,备战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第 6 页:答案

  三、综合题

  1.

  【正确答案】:(1)现金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现金出资不得低于30%。本案中的现金出资应不少于60万元。

  (2)第二期出资在公司成立后的3年内缴纳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本案应在两年内缴足。乙所出资的机器设备在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不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乙的行为实际就是抽回出资。

  (3)不符合规定。公司成立后发现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甲、乙、丙三方各自负责补足其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4)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2.

  【正确答案】:(1)甲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计划不合法。

  ①计划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数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公司债券额最多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总额的40%。本题中公司债券余额应为4800万元(12000×40%),2005年5月发行的3年期的公司债券1200万元未到期。因此甲公司此次发行公司债券额最多不得超过3600万元(4800-1200=3600)。

  ②公司债券面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本题中甲公司债券每张面值拟定50元不合法。

  ③分期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数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公司债券,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甲公司第一期发行数量为1000万元,未达到发行数量的50%。

  (2)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变更总经理且暂时不予公告的决议不合法。首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只有5名董事表决通过,低于董事会全体董事(11人)的半数。其次,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

  (3)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吸收合并丁公司的决议不合法。

  首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其次,在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中的4项要点均不合法:

  ①根据规定,公司合并的,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②根据规定,公司合并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

  ③根据规定,公司因合并而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④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董事会审批的为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本题中,涉及乙公司事项的无关联关系董事有8名(除董事A、董事B、董事C外),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有4名,未达到过半数的要求,且只有3名无关联关系董事同意决议,所以该决议不能够通过。

  3.

  【正确答案】:(1)A公司股东大会做出的对B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合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对股东提供的担保,该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即须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本题B公司作为关联股东未参与该事项的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52.4%),因此,该项决议是符合规定的。

  【提示】本问考点涉及第九章《合同法(总则)》中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中的规定。

  (2)A公司股东大会弥补亏损的决议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本题中A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3)①A公司未就董事会秘书甲离任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公告的做法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属于公司的重大事件,需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本题甲为A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但其变动不属于上市公司应当报告和公告的范围。

  ②甲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题甲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即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是不符合规定的。

  (4)①乙所得的好处费应当归A公司所有。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其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本题乙擅自决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所取得的好处费,应当归公司所有。

  ②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A公司26位股东的诉讼。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监事会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上述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A公司的上述26位股东虽然符合法定资格,但未就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乙的行为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而是向股东大会提出书面请求,其程序是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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