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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精编习题(十三)

考试吧整理了“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精编习题”,帮助考生锻炼解题思维,强化知识点,查漏补缺,备战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第 10 页:参考答案

  三、综合题

  1.

  【正确答案】:(1)B公司未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该合同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未采用法律要求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或者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只要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本题中,虽然B公司未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是双方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且对方均接受,此时合同是成立的。

  (2)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日期作为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背书日期如未记载,则视为汇票在到期日前背书。

  (3)E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的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如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本题中,F公司虽然超过了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但是其仍然享有追索权,因此E公司拒绝承担的理由是错误的。

  (4)D公司的主张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背面)上记载“不得背书”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A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追索金额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6)B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7)①F公司不能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该汇票的到期日为4月5日,持票人应在4月15日前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②F公司还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未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

  【正确答案】:(1)拒付理由成立。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规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必须事先签有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该种结算方式,否则付款人有权拒绝。

  (2)乙对到期票据拒付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丁、丙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①丁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金额包括票据金额、票据利息和发出追索通知所需的费用,故追索金额82万元合法。

  ②丙的理由不成立。背书时间和付款日期均为相对应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票据形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丙对票据实施的行为属于伪造、变造票据的欺诈行为:①假冒甲的名义背书并盗盖甲公司公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②涂改票据金额的行为属于变造行为。丙承担的责任包括:凡属于票据的伪造和变造人,应对票据伪造和变造负文义责任;丁、戊属于丙的后手,且背书连续,取得票据时支付了对价,故丙对其后手负责任,应如数支付追索金额;丙同时对甲负有全部票据金额30万元的赔偿责任。

  (5)甲应承担连带责任。汇票结算方式下,前手是否接到追索通知,不影响后手追索权的行使,甲向戊付款后,可就其后手延期通知给其造成的损失要求后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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