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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答案】
(1)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本题中,2012年2月20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并予以公告,则债权申报期限最迟不得超过2012年5月20日。
(2)人民法院指定张某为管理人的理由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在本题中,因甲公司债务数额较小而指定张某为管理人不符合规定。
(3)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任A公司的监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题中,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甲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后,立即上任A公司的监事并不符合规定。
(4)甲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应中止审理,在张某接管债务人财产能够继续进行时,该诉讼继续进行。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能够继续进行时,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5)
①关于甲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张某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C公司。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②如果张某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C公司可以要求张某提供担保。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6)关于甲公司对D公司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张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
(7)E公司有权以2013年5月5日到期的债权申报债权。根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债权人可以依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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